时间:2021-8-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杜永金、颜玉英到青海省德令哈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询问家属左亮生案件处理情况,因不满民警答复,对准备外出调查案件的民警哲亚夫进行阻扰,杜永金将哲亚夫抱摔在地。民警对杜永金控制时,遭颜玉英、杜永金阻扰和殴打,便使用警械、警具对二人进行控制。

22时10分许左亮生、杜永艳等人闻讯赶到派出所,强行冲闯办案区,并对民警推搡、撕扯。左亮生殴打民警关却才让。民警进行控制时,又遭到杜永艳等人阻扰。颜玉英多次踢踹民警,左亮生踢踹办案区防盗门。

22时20分,指令巡警大队前往昆仑路派出所出警,期间杜永金等人及家属电话报警,随后指令长江路派出所到昆仑路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左亮生、杜永金、杜永艳等人传唤到长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其拒不配合并撕扯民警,杜永金还殴打协警卓玛东州。

第二天,长江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出院在家的颜玉英书面传唤至长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对杜永金、杜永艳、左亮生、颜玉英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暴力袭警的杜永金、杜永艳、左亮生、颜玉英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

杜永金、杜永艳、左亮生、颜玉英不服。于是,精彩判决在驳回袭警犯罪被告人狡辩的法庭之上产生!

认定杜永金、杜永艳、左亮生、颜玉英犯妨害公务罪

法院判决,杜永金、杜永艳、左亮生、颜玉英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上诉质疑案发时民警哲亚夫等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

对此,法院精彩回答:“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是指已着手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昆仑路派出所民警哲亚夫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杜永金等人是以暴力等方法障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们辩称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程序违法,请求判决袭警的这些人妨害公务罪不成立。

本案是德令哈市公安局巡警和长江路派出所接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由长江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证据,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案在昆仑路派出所发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件交由长江路派出所侦查,已经充分行使回避权。

这个案子最终是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以下精彩判决意见值得办案时借鉴:

被告人到派出所询问案情,已明知人民警察身份。被告人对警察答复不满,且对警察出去执行公务时仍然阻拦、抱摔等暴力行为袭击警察。后进行依法控制时仍然采取撕扯、抗拒的行为,是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被告人在明知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采取抱摔、撕扯、威胁等方式阻碍、对抗人民警察执法,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明显藐视法律的威严,任何人不能以事关家人等原因就能够进行暴力袭警的抗辩理由。

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其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被告人暴力阻碍执行职务,进行控制时拒不配合,为制止被告人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措施不违反规定。

被告人赶到昆仑路派出所,在告知不得进入办案区后,仍然强行冲入办案区,并采取推搡、殴打、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同时闭后踢踹防盗门冲出,到值班室继续撕扯。严重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造成人民警察受伤,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被告人去问案件处理结果,对答复不满可以采取控告、起诉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解决,但不能以暴力方式抗法,在人民警察依法控制时又采取撕咬手段,严重阻碍了警察执行职务,为制止被告人依法使用警械进行约束措施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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