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但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雄志律师所公司改制与上市法律业务

及律师团队简介

一、关于本所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系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拥有近50位专职律师及助理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改制与上市及再融资法律业务,新三板挂牌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劳动法及其他业务法律事务等。本所年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服务“三进”“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本所主任熊烈锁律师,法学硕士,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已从事律师执业20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被评为“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

本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室,联系-;(熊律师)。

二、本所公司改制与上市法律业务简介

(一)业务简介

本所拥有一支优秀的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律师团队,为充实公司实力,公司先后从其他优秀律所中不断引进经验丰富的证券法律事务律师。

企业改制及上市业务已逐渐成为本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成功为多家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公司改制及上市/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

2、企业改制方案与路径设计;

3、协助起草改制后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三会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5、帮助企业处理疑难法律问题;

6、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所承办或本所律师参与承办的企业改制及上市、再融资、新三板等业务项目主要包括: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A+H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收购项目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定增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

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本所已与国融证券、民族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目前有多个企业改制与上市项目正在洽谈中。

三、本所证券法律事务团队介绍

本所证券法律事务团队主要有施律师、王律师、张律师、姚律师等主办律师。

1、施律师

施律师,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本所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资深专职律师,现为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等两个项目的主办律师。

施律师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之后一直以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方向,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丰富的公司及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施律师现担任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曾承办过北京科能腾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增发业务。

2、王律师

王律师,本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现为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律师之一。

王律师于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王永灵律师的主要从业方向为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现担任北京辉盛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绿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广商达纸业有限公司等多个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3、张律师

张律师,本所专职律师,现为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主办律师之一。

张律师拥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和(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双法律硕士学位,于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事务,最早就职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曾参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A+H股首次公开发行(IPO)、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交通集团定向增发、中国中材国际集团收购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证券业务项目,具有丰富的证券法律业务经验。

4、姚律师

姚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姚律师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一直以公司及投资法律业务为主要业务方向,在投资及房地产领域的业务技能尤其突出。现担任北京佳亿青年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辉盛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法高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秘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北县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

另外,本所正在对杨律师、宋律师、张律师、骆律师、赵律师、纪律师、姜律师等多名拟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进行实操方面的培训;本所亦在培养多名助理律师,作为本所证券业务的后备人才力量。

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欢迎合作洽谈!

赞赏

长按







































白癜风传染人吗
什么医院能治疗白癜风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