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成功腾退一起商品楼处房屋。 德令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火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火某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判决生效后,火某某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居住在该房屋的另有其人,且居住者已向被执行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在得知居住的房屋要被返还且房款暂时无法退还时,案外人田某某抑制不住情绪,哽咽的向执行法官讲诉了买这套房屋的源始,并表示房款不退换坚决不腾退房屋。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对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讲解释明,慢慢的田某某的情绪稳定下来,并表示如该案应退给被执行人火某某的购房款退给她时,其表示可以腾退,承办法官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并得到同意。年5月26日上午10时,在人大代表赵艳、政协委员陈先根的现场监督,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海英现场指挥下,圆满完成房屋腾退交还工作。 此次执行行动,意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识别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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