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净网”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淫秽色情物品传播,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德令哈市公安局始终将打击传播淫秽物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于年4月6日,查处出售淫秽物品案件一起,抓获违法行为人1名,收缴淫秽音像制品张,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元。

案情简介

年4月6日16时许,我局民警对德令哈市莲湖路某音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出售外包装印有淫秽图片的DVD光盘,遂对该店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外包装印有淫秽图片的DVD光盘套,共张。

经鉴定,所查获的光盘均为淫秽物品,该音像店负责人任某某(男,53岁)对其出售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我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任某某作出处罚。案件相关线索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普法课堂

什么是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与淫秽物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德令哈市公安局

哈市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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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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