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青少年白癜风专家 http://m.39.net/disease/a_5452897.html 年至年度供热期开启,根据市民们提出的供暖问题,小编走访德令哈市集中供热站采访了工作人员岳女士,并根据问题结合相关供热政策,对涉及收费、暖气不暖、测温退费等内容进行解答。 问 德令哈市年至年度暖气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集中供热价格与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号)文件规定: 一、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按套内面积计收)5.2元。非居民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按建筑面积)6.7元。 二、此收费标准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问 德令哈市冬季供暖时间是从几月到几月? 答 德令哈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在采暖期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问 如果小区没有按时供暖,能不能退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热用户适当补偿。第二十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建议热用户在用热前跟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就费用交付、供热质量等进行约定。 问 房子不住,业主可不可以申请停暖?停暖后还要不要缴纳采暖费? 答 关于申请停暖的要求和条件,《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问 供暖期间,居民住宅楼的室内温度有规定标准吗?如何检测?如果供热不达标,可以退费吗? 答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但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业主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先自查一下,看是否阀门未开、管道是不是闭气等。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导致,及时跟小区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不及时检修或者检修不到位的,可向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协调处理。 问 小区部分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怎么办? 答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1.用热户必须按期缴纳热用费,逾期缴纳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每日千分之5的违约金。热用户逾期拒不缴纳热费和违约金的用户,供热单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转载自柴达木日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