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01 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制执行。 02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曝光。 03 经法院查实,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对法院执行人员实施围攻、侮辱、殴打等暴力行为抗拒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请向各执行法院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法院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财产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 州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 -。 德令哈市法院举报-。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编辑|在线小李-转 分类|在线小轩-转 终审|在线阿雷 投诉|-转0 青海.海西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