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制度历史悠久。在西周的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这项制度,即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赠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还。 彩礼基本上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亦有因男方入赘而形成的女方赠送给男方礼金的习俗。 一、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算彩礼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总是会相互赠送一些礼物,甚至有的土豪会赠送恋人别墅、豪车等,这些礼物能否算作彩礼?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呢? 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这种在恋爱中赠送的礼品是否算作彩礼,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 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二、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算彩礼吗? 按照传统习俗,赠送彩礼的时候往往会举行定亲仪式,在定亲仪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亲戚朋友都会给女方赠送礼金,那么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是否算作彩礼呢? 有的法院认为在举办定亲仪式时收受的原告方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俗称“叫钿”)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我们认为对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会把礼金直接赠送给男方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并没有得到礼金,当然不能算作彩礼; 另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赠送礼金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作彩礼,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还有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按照份子钱直接赠送给女方,这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送,符合彩礼的性质,能够算作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三、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据此,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我们认为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另外根据案情区别双方的过错,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出发,给予公平处理,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谁能起诉要求谁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 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给付人与接收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五、如何证明交付的彩礼数额 在返还彩礼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彩礼的数量,这往往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但是,给付彩礼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由于其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收到的彩礼及数量。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以证人证言为主,因多为亲友证言,通常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往往以此理由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有时往往不经过对方同意,在给付彩礼时,偷录双方谈话,制作谈话录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所以,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就能得到采信。 另外也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赠送彩礼一方的家庭情况等进行认定。 六、为女方提供劳动力是否算作彩礼 在定亲之后,有的男方会去女方家里帮忙,提供劳动,这是否算作彩礼呢? 正如前面所说,彩礼是指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约定的财产内容一般是有形的财产,而提供劳动力是一种无形财产,不能算作彩礼。 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认为:“原告为了能与被告重新组建一个家庭而到被告家帮助被告干农活,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报酬,原告帮助被告干活是一种无偿的义务帮工,而不能视为一种给付彩礼的形式”。 当然,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男方去女方家开办的公司、营业场所等提供无偿劳动的,虽然不能以彩礼的形式要求其返还,但是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自己因劳动而获得的工资。 七、骗取彩礼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有的人既与这家定亲,又和另一家订亲,最后选择赠送彩礼较多的那家结婚。甚至有的人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彩礼后,就再也找不到结婚的人了,也无法联系到任何与其相关的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诈骗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对于涉嫌通过订亲骗取彩礼的行为,可以诈骗罪进行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雄志律师所公司改制与上市法律业务 及律师团队简介 一、关于本所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系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拥有近50位专职律师及助理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公司改制与上市及再融资法律业务,新三板挂牌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日常法律服务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劳动法及其他业务法律事务等。本所年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服务“三进”“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本所主任熊烈锁律师,法学硕士,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已从事律师执业20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被评为“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 本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室,联系-;(熊律师)。 二、本所公司改制与上市法律业务简介 (一)业务简介 本所拥有一支优秀的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律师团队,为充实公司实力,公司先后从其他优秀律所中不断引进经验丰富的证券法律事务律师。 企业改制及上市业务已逐渐成为本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成功为多家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公司改制及上市/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 2、企业改制方案与路径设计; 3、协助起草改制后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三会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协助公司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5、帮助企业处理疑难法律问题; 6、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所承办或本所律师参与承办的企业改制及上市、再融资、新三板等业务项目主要包括: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A+H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收购项目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定增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 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本所已与国融证券、民族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目前有多个企业改制与上市项目正在洽谈中。 三、本所证券法律事务团队介绍 本所证券法律事务团队主要有施律师、王律师、张律师、姚律师等主办律师。 1、施律师 施律师,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本所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资深专职律师,现为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等两个项目的主办律师。 施律师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之后一直以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方向,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丰富的公司及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施律师现担任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曾承办过北京科能腾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增发业务。 2、王律师 王律师,本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现为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律师之一。 王律师于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王永灵律师的主要从业方向为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现担任北京铁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信极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广商达纸业有限公司、北京盛安德科技发展公司等多个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3、张律师 张律师,本所专职律师,现为青海海西州德令哈市牧人福利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主办律师之一。 张律师拥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和(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双法律硕士学位,于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事务,最早就职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曾参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A+H股首次公开发行(IPO)、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交通集团定向增发、中国中材国际集团收购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证券业务项目,具有丰富的证券法律业务经验。 4、姚律师 姚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姚律师于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一直以公司及投资法律业务为主要业务方向,在投资及房地产领域的业务技能尤其突出。现担任北京佳亿青年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辉盛阁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法高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秘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北县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 另外,本所正在对杨律师、宋律师、张律师、骆律师、赵律师、纪律师、姜律师等多名拟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进行实操方面的培训;本所亦在培养多名助理律师,作为本所证券业务的后备人才力量。 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欢迎合作洽谈!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