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警情

年12月8日11时38分德令哈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马法某(女,39岁,甘肃籍)报警称:“停放在德令哈市昆仑花园25号楼前的白色私家车被盗,其中车内放有现金8万元人民币,请求查处。”

调查情况

接到报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刑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民警初步调查,丢失车辆(白色杰德牌车,车牌号:甘NEXXXX)已前往海南州共和县方向,随后办案民警在共和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暂扣了丢失车辆,并依法控制了两名男性车辆驾驶人。

8日中午,办案民警带领报警人马法某前往共和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证,马法某报案丢失的白色杰德牌车(车牌号:甘NEXXXX)为临夏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抵押车,因车辆购买人未向该公司全额还款,该公司通过GPRS定位系统确定车辆停放在德令哈市昆仑花园,随即派叶某(男,33岁,甘肃籍)、窦某某(男,53岁,甘肃籍)两人将抵押车开回临夏市。

民警在深入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并未发现马法某报案中所称的8万元现金。随后民警在对马法某进行多次询问时,其本人承认,事实上车内并没有8万元现金。其报警时谎称车内有现金是为了引起办案民警的注意。

处置情况

一、民警已告知当事人双方,车辆所有权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到法院协调解决;

二、因马法某谎报警情,导致公安机关派出多名警力、驱车千里调查案件,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严重浪费了警力资源,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请正确拨打,恶意骚扰、报假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将警力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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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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