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德令哈市城乡居民:

按照省、州统一部署,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年9月1日开始,现将参保缴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限

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办理(新生儿除外)。

二、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就读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地选择参保,但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三、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征缴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通知》,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按年标准元收取,其中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年度个人缴费未达到元标准的,补收差额部分,补收金额统一为56元,补收后缴费金额为元。

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14周岁内的城镇独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轻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参保,按人员类别和原标准对个人缴费继续执行补贴政策。

四、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且家庭成员不能重复参保缴费。其中: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直接到原参保乡镇、街道或居民委员会办事大厅参保缴费;新参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辖乡镇、街道或社区办事大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在本市居住的省内户籍城乡居民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居住地所辖乡镇、街道或社区办事大厅办理新参保登记、缴费;新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后必须到德令哈市行政服务大厅29号、30号窗口申请制作社会保障卡。

出生天以内的新生儿参保,在每年正常缴费期内参保的,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在所辖乡镇、街道或社区缴纳当年参保金后,还须缴纳下年度的参保金,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在每年正常缴费期结束后的新生儿参保,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市医管局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新生儿当年参保后当年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予以报销。

德令哈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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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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