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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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4月09日21时52分许,曲某某酒后驾驶青HQ7xx1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德令哈市柴达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浩星花苑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梁某某驾驶的青ALGxx9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从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4mg/mL。

处理结果:依法移送起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年04月19日02时5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青H30xx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德令哈市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格尔木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马某某驾驶的青A3Axx1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0mg/ml。

处理结果:依法移送起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海西交警温馨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号令等相关交通法规规定: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幸运的是两起事故均未发生人员伤亡,在此海西交警请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酒不劝驾驶人;醉驾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来源:德令哈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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