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9日,尚某某驾驶青H37xxx号小型轿车,沿新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逸景商务宾馆路段时从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沿新源路由西向东刘某酒后驾驶的青HM6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4mg/mL。 事故成因分析: 尚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增大的事故发生的几率;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使得感觉机能和判断力下降,操作机能减退,其观察和遇紧急情况采取正确措施能力降低,以上均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拟确定尚某某、刘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处理结果: 依法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起诉至德令哈人民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某某行政处罚。 声明:除原创内容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来源:德令哈市公安局、海西在线网综合整理 编辑:王凯审核:雷竣杰 海西在线网广告 商务合作|品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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