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套路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犯罪分子目的是非法猎取被害人财物,使用各种“套路”作为手段。 手段——常见套路有什么 套路之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行为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行为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套路之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行为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套路之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行为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套路之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行为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套路之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方式——“套路贷”中常见借贷类型有哪些 罪责——“套路贷”行为可能会构成什么罪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团队化动作、多种手段并用,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连带——“套路贷”的共犯有哪些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升级——“套路贷”犯罪的升级版 实施“套路贷”行为往往采取共同实施犯罪的形式,如果共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步升级,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如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如果恶势力组织已经形成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则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如果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则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经济——涉及“套路贷”的财物怎么办 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有证据证明是行为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计入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行为人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提示!——防止中“套路”的对策 来源:海西女性风采 |